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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press网站定制 https://www.zsxxfx.com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本报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属于失实报告的十种情形,包括“评价期间,未辨识出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及设备或者辨识有误,且影响评价结论的”等;第十八条明确了属于虚假报告的十二种情形,包括“故意隐瞒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等。 对于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失实报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虚假报告的情形。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具体要求。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察内容。除政府采购的服务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矿山企业接受指定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干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要求矿山企业提交有特定结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本报记者) (文章来源:中国煤炭报) 文章来源:中国煤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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