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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督导奥莎动力现信披虚假 项目组负责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2020-11-11|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11月10日,华安证券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华安证券在负责奥莎动力挂牌申请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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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华安证券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华安证券在负责奥莎动力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当天,华安证券的股价下跌3.56%。不久前,华安证券奥莎动力项目负责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奥莎动力于2016年登陆新三板,从此以后便多次出现信披问题,包括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奥莎动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2月,因《2017年半年度报告》《股票发行方案》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奥莎动力时任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被警告及罚款。

  督导奥莎动力不尽责,华安证券项目组负责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11月10日,华安证券发布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徽证监局表示,经查,华安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二是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1。 华安证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 华安证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11月10日开盘后,华安证券的股价呈现不断下行趋势,截止收盘,华安证券的股价为8.14元/股,跌幅达3.56%。

  不久前,11月6日,安徽证监局还曾表示,发现华安证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的情形。杨成虎作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安徽证监局于2020年10月11日向杨成虎送达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2020]1号)。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显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认定杨成虎(公民身份号码:342601********7130)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华安证券上述违规事件,或许也体现在了2020年的券商分类评价上。在证监会2020年对券商进行的分类评价中,华安证券的评级从2019年的A级下降到2020年的BBB级。

  奥莎动力现多次信披问题,当前已停产5月

  据信息,奥莎动力是一家专注于电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公司,主要经营“奥莎”品牌电梯,主要产品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医用电梯、杂物电梯等,广泛应用于住宅、商场及酒店等设施内。

  奥莎动力于2016年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当时的主办券商就是华安证券。登陆新三板后,奥莎动力就不断被监管指出问题。

  2019年2月21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奥莎动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公告显示,奥莎动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汉军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监调查字 076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汉军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李汉军先生进行谈话,调取相关信息资料。

  2019 年 5 月 10 日,奥莎动力补发实际控制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解释称,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关注,导致公司未能按时予以披露。

  2019年12月23日,湖南证监局公告了处罚决定,对象就是奥莎动力。

  处罚决定显示,奥莎动力将未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监督检验资格的第三方检验的特种设备销售合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合同作为相关定期报告收入确认依据,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仅212.65万元,而《2017年半年度报告》《股票发行方案》将其披露为2714.7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2502.11万元。奥莎动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股票发行方案》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奥莎动力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汉军、财务负责人(《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签字人)刘梅芬。

  湖南证监局认为,奥莎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汉军、财务负责人刘梅芬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 (一)对奥莎动力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0万元;(二)对李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三)对刘梅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目前,奥莎动力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11月4日,奥莎动力表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6年以来持续亏损,目前公司面临多方债务违约、多项诉讼纠纷,公司流动资金匮乏,为了遏制和减少亏损、降低损失、减少风险,公司已于2020年6月1日停产停工,截止公告发出之日,依旧保持停产状态。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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