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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推出十条举措助力中欧班列发展

2020-02-25|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刘红霞)海关总署24日专门就进一步促进中欧班列发展出台十条举措,以深化沿线各国......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刘红霞)海关总署24日专门就进一步促进中欧班列发展出台十条举措,以深化沿线各国经贸往来。

中欧班列“海关十条”包括: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推动“关铁通”合作倡议实施、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促进中欧班列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支持利用中欧班列扩大进口、支持中欧班列拓展业务范围、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力度、支持建设保税监管场所、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以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为例。海关总署明确,对于中欧班列舱单中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

为释放中欧班列运能,文件指出,对确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地方,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或集结中心,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组货业务及内外贸货物混编运输业务。

在拓展中欧班列业务范围方面,文件指出,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邮件运输业务。

AEO互认可大大便利外贸企业通关。海关总署表示,将加快推进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AEO互认和通关便利措施实施,及时解决企业在中欧班列沿线遇到的通关问题,保障贸易畅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和认证工作,使更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贸易往来的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

文件还明确,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海关与铁路、场站、中欧班列承运人、货代等相关主体之间以及中欧班列各沿线节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传输交换,减少企业重复录入,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中欧班列无纸化水平和通关全链条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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